(一)选择供应商比价的四条规则(一般计税用)
规则一:如果采购含税单价相同,选择能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比能提供普通发票的供应商更优;
规则二:如果普通发票含税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一般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供应商更有利;
规则三:如果采购物资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普通发票含税单价只要小于专用发票含税价,一般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供应商更有利;
规则四:自行采购工程材料一般比包工包料更为有利;
(二)选择供应商采购比价规则(简易计税用)
按“谁的售价低就买谁的货”原则办理即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即可以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项类合同如何约定
进项类合同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租赁、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归并为分包、采购、租赁合同。
1、关于分包合同
(1)约定分包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施工企业识别分包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公司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公司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范围,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如设计分包合同,设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不同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服务;再如设计施工一体化分包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设计与施工的范围。)
(4)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的对应价款,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应税行为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5)约定或分别约定设计、施工的应税行为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6)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关于采购合同
(1)约定供货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公司识别供货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公司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公司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采购货物的种类及数量,目的在于避免因不同种类的货物税率不同而产生争议;
(4)约定采购货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5)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关于租赁合同
(1)约定出租人的纳税人种类,以便公司识别出租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约定公司的准确名称、税号、账号、开户行、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3)约定租赁物的税率或征收率及税额;
(4)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种类、发票备注栏之要求,以及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合同签订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或项目所在地)、公司所在地
上述需要约定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如何表述,以及如何约定因违反与发票相关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税率为11%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结算方式明确月度对账时间、提供发票时间)
(四)发票规定
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取得专票;(固定资产、活动房等尽量取得专票)
1)取得发票时,
1、要仔细核对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齐全;
2、开票信息是否齐全、准确无误(核对正方园开票信息);
3、字迹是否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是否有压线、错格,专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
5、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其他印章无效;盖以上两个章或盖发票专用章不清楚后又加盖一次也是无效的。
7、分包发票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有工程名称信息;
8、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或无数量、单价),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抵扣进项税;
2)报销(挂帐)时
1、需同时持发票联和抵扣联才可以;
2、要求收取当月或次月挂帐,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通过方可抵扣进项税;
3、不论专票还是普票,发票(含清单)所列名称内容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入库单),实物名称、实际金额与发票不相符将不得报销,杜绝用与实际发生内容不符的发票来代替报销。
五、完善供应商增值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