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费用:面议
课时安排:1天/6小时
主讲老师:朴正哲
课程简介: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多由金融创新引发法律滞后而致。有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就是从规避法律的管制开始的。
上篇:金融债权诉讼清收——财产保全法律实务
课纲:
第一部分: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实施
1、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保全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应当怎么写?
3、保全申请书中的请求保全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4、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5、哪些保全案件由法院的立案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6、哪些保全案件由法院的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7、财产保全裁定应当由法院的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8、保全案件的案号“财保字”和“执保字”有什么区别?
9、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裁定?
10、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开始执行?
11、财产保全裁定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失效?
12、保全裁定作出后执行前是否需要通知被保全人?
13、保全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14、保全裁定作出后不予执行怎么办?
第二部分:财产保全的管辖
1、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3、二审立案前的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4、二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5、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
6、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如何申请?
第三部分: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的提供
1、被保全人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保全对象?哪些财产不能作为保全对象?
2、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应注意哪些事项?
3、法院能否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
4、如果被保全人作为其他案件的债权人,法院能否冻结其应分得的执行案款?
5、对于被保全人作为原告但其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的不确定债权,申请保全人能否申请法院预先冻结?
6、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区有房产,但无法确切知道门牌号码等具体信息,能否申请保全?
7、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银行开立账户,但无法提供具体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能否申请保全?
8、申请人认为被保全人在某城市生活多年,肯定有房产或银行账户,但不知道房产具体位置及开户银行,能否申请保全?
9、申请保全人在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作出概括性的保全裁定,即裁定表述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多少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10、对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账户,如果经法院查询并无存款余额可供冻结,但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其他账户有足额财产可供冻结,法院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部分:被保全财产的查询
1、申请保全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和具体财产线索,能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能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3、申请保全人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法院是否必须查询?
4、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5、法院查询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以什么为限?
6、申请保全人能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外的其他方式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7、当事人申请查询被保全财产应提交哪些材料?法院对查控申请的操作程序是什么样的?
8、申请保全人是否有权了解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的所有财产信息?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担保
1、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必须提供担保,提供多少担保?
2、法院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应当以申请保全的金额为基数,还是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为基数?
3、保全请求数额较小,但被保全人只有大额不可分割财产的,保全担保金额应当以申请保全的金额为基数,还是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为基数?
4、财产保全担保方式都有哪些?
5、申请保全人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6、因保全错误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承保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对保全申请人进行追偿?
7、财产保全保险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
8、被保全人能否以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解除被保全财产的反担保?
9、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哪些情形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六部分:善意保全与禁止超标的查封
1、存在多个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全财产的顺位?
2、如何理解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
3、法院审查是否超标的保全都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4、法院能否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通知申请保全人,由申请保全人在保全请求范围内选择某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5、在拟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保全数额,但该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照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整个标的物予以查封?
6、对办公大楼等不动产采取分割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
7、法院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能否将整个银行账户冻结?
8、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裁定保全金额还是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金额?
9、被保全人在已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数额范围之外能否继续使用被冻结账户及多余资金?
10、申请人对设定优先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拟保全的财产价值低于优先债权金额的情况下,是否有保全的必要?
11、能否以被保全财产可能存在的二次流拍后的价值作为保全财产价值来认定是否超标的保全?
12、轮候查封的财产是否应当计算在被保全财产价值总额范围内?
13、对地上建筑物采取保全措施,但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尚未查封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否应纳入被保全标的价值总额中?
14、如果被保全财产系被保全人与第三人共有财产,保全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15、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其主张实体权利部分的财产价值是否应排除在保全财产价值范围之外?
16、第三人占用被保全财产,是否影响保全财产价值的认定?
17、依次保全多个财产的,如何确定每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金额?
18、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裁定变更保全财产?变更后的保全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裁定保全金额的,是否属于超标的保全?
19、冻结股权、有价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如何估算保全金额?
20、查封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不动产,如何估算保全金额?
21、查封车辆、机器设备、产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如何估算保全金额?
21、因情况紧急难以及时估算保全财产价值的,能否先行保全,再对该财产进行事后估算?
22、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是否是保全案件的必经程序?自行评估的结果能否作为参考依据?
23、法院决定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措施的,能否直接作出某项财产解除保全的裁定?
第七部分:保全顺位与协助执行
1、法院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后,执行机构要求协助义务机关办理财产查封措施时,是否需要再次作出针对具体被查封财产的保全裁定书?
2、协助义务机关在收到法院协助保全手续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协助义务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申请保全人如何救济?
3、同一财产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如何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保全顺位?
4、轮候查封、冻结的效力如何?
5、轮候查封是否有查封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续轮候查封?
6、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如何?
第八部分: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
1、财产保全期限是多长时间?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转化为执行措施,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制作保全裁定书?保全期限如何计算?
3、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4、续行保全,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制作保全裁定书?
第九部分:保全财产处置权的移送
1、什么情况下,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财产处置权?
2、什么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财产处置权?
3、哪些情况下,首封法院可以不移送财产处置权?
4、如果首封法院不同意移送,如何解决财产处置权争议?
5、如果保全法院案件已经审结且进入执行程序,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能否商请移送执行?
6、如果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为同一法院,优先权案件的执行法官能否直接采取处置变现措施?
7、优先债权案件未经协调财产处置权移送程序,执行法院能否将该案件作终本执行处理?
8、移送处置权的,续行保全由受移送法院负责还是由首封法院负责?
第十部分:保全财产置换与担保解除保全
1、被保全人申请变更、置换保全财产的,法院是否应当征得申请保全人的同意?
2、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是否应当征得申请保全人的同意?
3、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执行措施的,法院是否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4、法院审查被保全人置换保全财产的申请,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5、申请保全人不同意法院作出的变更保全裁定和解除保全措施的,如何救济?
6、被保全人以第三人财产提供物保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否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下篇:金融债权诉讼清收——民事执行法律实务
课纲:
第一部分 执行申请、管辖、依据及时效
1、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中如何分工?各承担什么职能?
2、申请执行须满足什么条件?需提交哪些材料?
3、申请执行书撰写应注意哪些事项?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指什么?
5、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6、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如何?
7、执行费用是否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如何计算?
8、如何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9、如何认定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10、当事人能否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11、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申请执行?
12、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3、法院是否主动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14、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5、执行依据应具备哪些要件才可以执行?
第二部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有哪些?
2、申请执行人如何填写财产调查表?
3、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4、法院是否应主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6、被执行人应当对哪些财产负有报告义务?
7、被执行人对其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是否有报告义务?
8、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是否应当向法院补充报告?
9、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情况?
10、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法院对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以及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能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12、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便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是否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13、如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4、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用好悬赏公告?
第三部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控制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如何认定所要查扣冻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
2、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由法院进行查扣冻?
3、第三人承租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能否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查封后第三人能否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能否将该财产交付给被执行人?
4、第三人受委托保管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查封后,第三人能否继续保管该财产?能否将该财产交付给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能否查封该财产?能否处置该财产?能否要求第三人提前支付余款?
6、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法院能否查封该财产?第三人的剩余价款能否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能否主张取回该财产?
7、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能否查封?
8、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能否查封?
9、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能否查封,能否拍卖或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事先对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法院能否查封,能否拍卖或抵债?
10、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能否查封?查封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11、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后,共有人之间能否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协商不成,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共有人的分割协议,应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12、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但尚未完成登记,法院能否对该财产予以查封?如果已经完成登记但尚未制作权属证书,法院能否对该财产予以查封?
13、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法院能否对该财产予以查封?
14、法院查封最高额抵押物,是否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法院没有通知,查封后发放的贷款是否仍在最高额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内?
15、查封的财产拍卖或抵债后,是否还有查封的效力?
16、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的,查封是否失效?
17、已经查封的财产能否再行转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18、查封的房产拆迁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拆迁补偿款?
19、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查封财产的从物或孳息?
20、如何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
21、如何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
22、如何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四部分: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1、什么是财产处置参考价?其与拍卖程序中的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以及变卖程序中的变卖价等是什么关系?
2、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法院是否必须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除了委托评估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3、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4、法院确定参考价前,是否应当对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予以查明?
5、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操作?
6、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操作?
7、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操作?
8、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操作?
9、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报告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出具?
10、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报告后,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11、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的,法院应当如何送达?
12、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13、当事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14、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结果是否有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参考价?
15、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什么期限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第五部分:财产处置与网络司法拍卖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1、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是什么关系?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组织、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是法院还是专业拍卖机构?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佣金?
3、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如何选定?申请执行人是否有选择权?
4、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5、网络司法拍卖只有一人参与竞拍的,拍卖是否有效?
6、拍卖法院是否应当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或品质,是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网络是否拍卖的起拍价如何确定?
8、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是否应提前通知当事人?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通知?
9、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什么时间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包括哪些信息?
10、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如何取得竞拍资格?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金额是多少?竞买人如 悔拍,保证金如何处置?
11、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是否有要求?拍卖能否提前结束?能否延时结束?
12、优先购买权人如何参与竞价?
13、拍卖标的一拍流拍的,什么期限内进行二拍?二拍的起拍价如何确定?
14、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的,如何处理?
15、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16、当事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17、法院拍卖房产中的腾退问题?
18、以物抵债注意事项?
19、对房产强制管理的条件及操作流程?
第六部分:执行程序中的限高与纳失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哪些消费行为?
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能否适用于单位的相关人员?
5、限制消费措施是否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6、限制消费令是否有期限限制?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哪些情况下,法院不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能否将单位的相关人员也一并纳入失信名单?
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5、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哪些单位通报?
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是多长?能否提前删除?
7、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8、删除失信信息后,法院能否重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
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如何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未实际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如果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9、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10、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裁定?执行法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
第八部分:执行救济与监督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的哪些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2、哪些案外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就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3、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4、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
5、抵押权人能否对法院查封和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超期如何救济?
7、执行异议的复议审查与执行监督是什么关系?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8、案外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起排除执行异议?超期如何救济?
9、对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可以再次提出异议吗?
10、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1、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查期限是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对于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者消极审查的,异议人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12、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13、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14、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提出?
15、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请求排除执行的,能否得到支持?
16、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17、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能否支持?
第九部分 参与分配与案款分配
1、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2、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能否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能否不经申请直接优先受偿?
3、轮候查封可直接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吗?
4、债权人是否需要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5、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
6、参与分配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7、参与分配中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8、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不准予参与分配决定的,如何救济?
9、债权人对法院制作的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10、执行款项的扣减顺序如何确定?
11、同一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执行案件,又有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时,哪一个优先受偿?
第十部分:执行终结与终本执行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2、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
3、什么情形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4、如何认定法院已“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5、如何认定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6、如何认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7、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违法,如何救济?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是否有义务继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1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1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1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