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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涛: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023-10-18 尹振涛283
核心提示:(一)数字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数字鸿沟问题显现我国数字金融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一方面,数字金融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仍有部分地区未能实现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

(一)数字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数字鸿沟问题显现

我国数字金融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一方面,数字金融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仍有部分地区未能实现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全地域覆盖,偏远地区的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可达性更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用户普及率为82.9%,远远高于农村地区的58.8%。由于数字金融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城乡之间互联网普及率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城乡之间数字金融发展的差异。以支付为例,《中国乡村振兴综合调查研究报告2021》显示,农户最主要的小额支付手段仍是现金,70.52%的样本农户首选现金支付,其次为微信支付,占23.73%。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发展在地区之间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以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来看,2021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得分最高的上海市是得分最低的青海省的1.4倍(图1)。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空间集聚性,并不能完全摆脱地理限制。东部沿海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高,其周边城市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也偏高;但是,中西部城市及其周边城市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都偏低[9]。


(二)数据安全与治理问题突出,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

数字技术具有更新换代频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第一,数据安全风险增大。平台企业间竞争愈发激烈,越来越重视数据要素这一核心竞争资源。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构建生态体系,以“免费”服务的方式,强制授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甚至违规违法使用用户敏感信息获益。例如,一些金融APP存在高危漏洞、隐蔽收集用户信息等安全风险,以窃取数据为主要目的攻击事件越来越频繁。第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一些平台企业利用算法黑箱特性实施差别定价(如产生信贷供给歧视、诱导过度借贷等问题),与同业达成“算法共谋”形成市场垄断,并利用信息推荐技术,蓄意构建充斥高风险金融产品服务的信息茧房,阻碍消费者自主选择。第三,金融消费者保护难度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数字化场景下可能被放大,金融消费者受诈骗侵害等风险不容忽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贷款、理财、投资等虚假信息,甚至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编造账户冻结、涉及刑事案件等虚假情形,骗取消费者资金。同时,部分金融消费者因线下业务办理不畅,被动选择线上模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能有效识别诈骗信息,导致财产安全受侵害的潜在风险增加。第四,限制竞争问题凸显。一些金融科技平台通常涉猎多个业务领域,在电商、社交、出行等其他数字经济平台兼具渠道和流量优势,用户基础庞大、业务数据丰富,又得益于数字经济的网络外部性特点,使其在短时间内便拥有了近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优势。强迫“二选一”是限制竞争最为常见的现象。部分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网络效应进行不公平竞争,形成“赢家通吃”的垄断局面,甚至可能引发“大而不能倒”风险。

(三)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加剧,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数字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加剧,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运用,各大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头部企业纷纷加入消费信贷领域。一是消费信贷行业竞争程度不断加剧。在消费信贷供给规模迅速扩大、需求潜力逐渐下降背景下,消费信贷市场也从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供求平衡,甚至出现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由蓝海市场逐渐转入红海市场。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加剧,竞争不足的格局逐渐转向充分竞争,甚至过度竞争,使得消费信贷行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二是消费信贷行业竞争方式逐步改变。这主要表现为消费信贷行业逐渐从增量客户竞争转向存量客户的竞争,从不同客群、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化竞争转向相同客群、同类产品之间同质化的价格竞争,从低水平的市场规模竞争转向高水平的服务质量的竞争,从产品和价格的竞争逐步转向内部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竞争。

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增加了企业开展消费信贷数字化业务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难度,导致各消费信贷机构的营销成本日益上升;管理难度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整个经营成本趋于上升。同时,价格竞争必然使得消费信贷产品定价不断下降,造成市场收益率趋于下降。

(四)金融风险不确定性上升,可持续性发展有待评估

数字金融的发展放大了信贷的顺周期性,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在信贷领域,金融科技企业往往提供短期信贷,与长期贷款相比在经济低迷时更容易受到消费者信心不足的影响,加之由于缺乏激励机制,这些企业准确评估贷款质量和客户信用水平的动机可能没有传统金融机构那么强烈。在投资领域,金融科技企业对于相同算法的依赖会导致投资策略的相关性上升,风险难以收敛,从而放大资产的顺周期波动。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客户可以更加自由地在不同的存储账户和共同基金之间做出更有利于收益的选择,这在提高了投资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数字金融的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企业在货币市场基金领域的业务开展使得这一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作为典型的数字金融产品,数字消费信贷的发展极大提升了金融的服务范围、业务规模及其普惠性和触达性,但由于消费信贷的本身特征,部分消费信贷企业出现较高不良率的现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消费信贷具备信贷额度小、门槛低、审批放款快以及较少涉及抵质押担保的特点,叠加消费信贷完全基于个人信用而没有抵押担保,贷款人违约成本较低。与此同时,互联网消费信贷客户群体是没有征信记录或信用较低、难以从传统渠道获得贷款的长尾人群,客户偿债能力较弱,更容易出现逾期还款、无法还款甚至恶意拒偿的问题。另一方面,近几年随着银行资本约束趋紧,商业银行对公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纷纷加大对零售业务布局与投入,提高个人消费信贷比例。特别是在新的风控数据、风控手段以及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介入下,高回报的信用类消费贷款在个人贷款结构中占比不断提升。但是,消费贷款因具备额度低、期限短、无抵押等特点,对于贷后资产管理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而零售贷款余额规模的快速上升、用户群体逐渐下沉等原因带来了更大规模的消费贷款不良资产余额,导致消费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需求规模增加。2020年以来,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环境的影响,消费信贷企业不良贷款率逐渐上升。据研究,在疫情爆发前,金融科技贷款的逾期率在2%—5%之间,而在疫情爆发后的5个月,金融科技贷款的逾期率超过了20%[10]。

(五)“创新—稳定”权衡难度加大,需要转变监管模式

数字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目前监管部门仍然使用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监管策略来监管数字金融行业,没有充分考虑到数字金融的独特性,从而导致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很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例如,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仍然适用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目前参考城市商业银行标准,但事实上其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又与传统商业银行存在明显差异,造成在执行各项政策时容易出现不对等或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如果金融科技企业被要求完全遵守传统的监管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合规成本压力,甚至最终放弃创新计划。另一方面,若给予其特权免除合规要求,又会使监管工作陷入“双重标准”的执法困境及创新风险无法防控的困境。

数字金融发展表现出明显的跨界性,既包括科技与金融领域的跨界,也包括其与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融合。同时,这种跨界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比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更加复杂。以最常见的大科技金融线上信贷为例,除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以外,其与持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的助贷和联合贷款正在考验着监管的智慧和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是助贷和联合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然而,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科技合作机构,将助贷机构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化为自己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有的金融机构作为全部出资人并不承担信用风险,而是将全部风险通过兜底协议转嫁给科技合作机构,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上述新问题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监管的统筹协调能力、监管科技的应用能力等亟待全面提升。

来源: 盘古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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