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这三个模式不是我首先提出来的,我是记录整理再加上我个人的理解和解读。
第一种是A+B模式。A为工程公司,出90%的资本金和贷款,允许快进快出(类似BT)。工程公司出资高,是因为做完项目后,工程公司能通过工程款收回大部分投资;B为运营公司,出10%资本金和贷款,要考虑长远的维护运营。这是一个优势互补、产业链集成优化的组合模式。这种模式在现实中很多,但不同类型的项目一定有不同的股东,且不同的股东占的股份是有规律的(有相对固定的比例),以此出发,90%的要求对某些类型如运营成本占比高的项目可能太高,对工程公司风险较大。
第二种是股+债+贷模式。即小股大债,就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本金,但金融机构持有的股份不是同股同权,只通过赚取利息承担相应风险,类似于夹层资金,实现项目全过程风险分担。这种模式只适用于好项目,需要严格规范运作,政府须公布财政收入与债务并增信。这里的“股+债”就是明股实债,债则是真正的贷款,不太符合财金[2015]57号文件的精神。
第三种是工程企业与产业基金组成联合体。产业基金控股,工程企业完成建设,解决资本金问题;产业基金负责融资,解决降低融资成本的问题;政府提供担保、必要回购和补贴承诺。注意:政府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担保目前多是违规的,合规的担保则是非融资担保和支持,比如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直接介入权,在SPV不能还本付息时可以接管SPV和项目。对于回购,3年期左右的回购本质就是BT,更长期特别是10年期左右的回购是可以的,关键是这个期间企业有在经营项目、承担维护运营责任,否则就是拉长版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