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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女性权益保护

主讲老师: 王山 王山

主讲师资:王山

课时安排: 1天/6小时
学习费用: 面议
课程预约: 隋老师 (微信同号)
课程简介: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环境变动或无法执行合同等因素,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犯、劳动纠纷、税务问题、环境法规遵循不力等多个方面。法律风险不仅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因此,企业需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确保合规经营,降低法律风险。
内训课程分类: 综合管理 | 人力资源 | 市场营销 | 财务税务 | 基层管理 | 中层管理 | 领导力 | 管理沟通 | 薪酬绩效 | 企业文化 | 团队管理 | 行政办公 | 公司治理 | 股权激励 | 生产管理 | 采购物流 | 项目管理 | 安全管理 | 质量管理 | 员工管理 | 班组管理 | 职业技能 | 互联网+ | 新媒体 | TTT培训 | 礼仪服务 | 商务谈判 | 演讲培训 | 宏观经济 | 趋势发展 | 金融资本 | 商业模式 | 战略运营 | 法律风险 | 沙盘模拟 | 国企改革 | 乡村振兴 | 党建培训 | 保险培训 | 银行培训 | 电信领域 | 房地产 | 国学智慧 | 心理学 | 情绪管理 | 时间管理 | 目标管理 | 客户管理 | 店长培训 | 新能源 | 数字化转型 | 工业4.0 | 电力行业 |
更新时间: 2024-05-21 12:12


 

第一章  对女性的社会保护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1.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请勿扩大化

案例:“老板娘,水饺多少钱一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四、职场领域

五、思考题:

1.如何举证证明骚扰的存在?

2.如果有骚扰存在,治安案及刑事案立案标准?

3.如果立案,作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分别可以索要什么赔偿?

4.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第二章 对女性的家庭保护

一、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二、家暴问题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4.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思考题: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思考题:

1. 出轨是否为“过错”?

2. 针对一方出轨,你可以做什么?

3. 忠诚协议、财产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四、共同债务问题

五、诉讼离婚问题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8.《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9.《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六、“家庭主妇”问题

七、离婚经济帮助

八、“净身出户”问题

九、可撤销婚姻

十、婚姻中的财产

1.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含孳息)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约定财产)

2.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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