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解读
培训时间
王军生 v 高级经济师 v 总行级在职讲师 v 总行级特约研究员 v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合作教授 v 山东师范大学外聘硕士导师 v 济南大学外聘硕士生导师 专著:笔名:愚公 《云海战略》 《企业战略的长生之道》 《老板的财务经》 《老板的营销经》 《数字货币》 |
课程大纲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解读要点 | |
一、资管和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情况 1)、资管业务情况 2)、银行理财业务情况 二、我国各类资管产品发展趋势情况 1)、列表分析 2)、列图分析
三、资管业务主要监管的问题 1)、部分资管产品法律关系模糊问题 2)、资产隔离要求尚未执行到位 3)、不具备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大量投向类信贷资产,形成嵌套投资,提供监管套利空间 4)、资管业务资本计提标准不统一,助长嵌套投资 5)、杠杆率和负债管理存在问题,嵌套和委外投资加大杠杆管控难度 6)、嵌套投资导致合格投资者标准被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于形式 7)、业务统计和穿透核查制度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8)、部分不受监管的机构违规大量开展资管业务,风险隐患巨大 四、资产管理的监管原则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2)、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监管理念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过渡期) 五、资管新规 1)、监管原则---统一标准、新老划断 2)、监管产品及控分层去杠杆 3)、监管要求---刚性兑付 4)、去嵌套通道 5)、规范资金池 6)、资金池---产品分类标准 7)、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投资限制 六、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七、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思路及未来转型发展 1)、预期收益型应向净值型产品转型 2)、业务运作需规范,投资管理有待加强 3)、销售管理有待规范 4)、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5)、部分产品运作不规范 八、强化银行理财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1)、实现统一登记 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设“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国理财网”以及“理财综合业务平台”等基础设施。 2)、加强信息披露 基于理财登记系统数据,向社会发布理财市场半年报、年报等研究分析报告,有助于提高理财业务的公众透明度。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凡是没有在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不得进行发行和销售。 九、国内外资产管理业务对比 1)、准入管理 2)、分级结构 3)、资金池模式 4)、期限错配 5)、投资杠杆 6)、委外投资 7)、投资集中度限制 十、银行理财: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1)、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 2)、明确只有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3)、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实行专区销售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确保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一、加强风险隔离,禁止资金池运作 1)、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三单” 2)、不得开展滚动发售、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3)、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 4)、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二、打破刚性兑付与净值化管理 1)、净值管理 2)、 刚兑认定 3)、 分类惩处 十三、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 1)、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 2)、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 3)、严格控制杠杆,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 4)、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不得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增加杠杆水平 十三) 新老划断: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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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对象
理财经理+贵宾经理+合规经理+相关业务高管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