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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从最高法院案例看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罪名
| -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信罪 -电信网络诈骗的最高比例是:贷款诈骗 |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两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来看: -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增长最快的犯罪类型; - “贷款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占比最高。 |
一、反电信网络诈骗监管的缘起 | 1.1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 -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1.2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适用范围 - 境外和境内 | 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境外的组织、个人为他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²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 | |
1.3 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 由来已久 | 猎网平台(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和360互联网安全中心于2015年5月12日联合发起成立): ² “中国网络诈骗产业规模已经高达1152亿元,成为继赌博和色情产业之后的中国第三大黑色产业。” | |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产业链
| 2.1 开发制作:精心设计诈骗策略 2.2 批发零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2.3 实施诈骗:诈骗策略予以执行 2.4 销赃分赃:产业链上利益分配
| ² 清华大学教授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万案 ² 北京大学2020年10月一个月发生9起师生被电信网络诈骗案 ² 湖南洪江法官被电信诈骗案 ²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2年9月假“免费领取月饼”电子邮件致3500名师生(全校师生员工共4万人)被骗案 ² 安徽马鞍山罗某超走私出境1万余件四件套(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案 ² 2021年11月南京一周6起高智单身女性被“杀猪盘”电信诈骗案 |
三、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防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银行直接相关的第三章“金融治理”,一共6个条文。 反电信网络诈骗,与反洗钱,在风险防控方法上存在大量交叉。
| 3.1客户尽职调查 3.1.1 初始的客户尽职调查 -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获取知易行难 - 企业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方法 - 开户意愿的核实 3.1.2 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 - 触发强化尽职调查的条件 3.1.3 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 - 依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3.1.4个人账户简易开户中的尽职调查
3.2 账户开立与使用 - 三类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制
3.3客户个人信息保护 3.3.1 “个人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 3.3.2 “同意”与“单独同意”原则 |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 ||
3.4 企业账户异常防控 - “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 - 可疑交易的监测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3.5 限制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 - 限制措施和投诉处理
|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
3.6 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 - 保存的介质要求 - 保存的期限要求 |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 |
3.7 配合公安部门处理涉诈措施 - 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资金返还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
四、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 4.1 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双罚制”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2)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3)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4)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
4.2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